再度造訪「艺堂設計」李燕堂設計師,時序是在冬日的午後,李先生一派溫文儒雅的形象絲毫未改。

一如冬日的陽光,溫暖而不炙人,相信這亦是許多客戶、業主在初次接觸李先生時,很容易便感到似曾相識的親切緣故。即使隨著採訪話題的轉變,不疾不徐的自若伴隨專業素養和緩露出,溫和中更隱藏著專業的堅持信念。

首重裝修工程的合法、安全,當訪談話題轉入建築與室內設計的安全管理現狀,模稜、模糊地帶的無以釐清,總是讓有識、有志之士無所適從,也令推動者常感有心無力;尤其是自涉入921觀光產業行銷輔導團隊,為產業復甦盡一己之力的參與,李燕堂更體認到「教育」的重要性,因此他開心的表示,非常樂於見到主管單位的積極管理動作。原因是內政部在九十五年四月七日正式發函給台北市、高雄市及台灣二十一縣(市),內容即是有關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ㄧ的執行部分釋疑。

關於建築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「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推定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」,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,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;其為公司組織者,通知該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。至於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ㄧ則規定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,預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;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份。」

有關此發文動作的積極意涵,李燕堂認為,可解釋為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(含五樓以上集合住宅)室內裝修管理以落實,為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且亦無公司組織登記可稽之室內裝修業者,倘從事室內裝修行為,便屬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,由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,便可依照同法第九十五條之ㄧ第二、第三項加以處罰。更明確的說,何謂合法?何屬非法?已產生明確的指標!

不僅是內設計同業必須以守法的精神審慎看待,任何有室內裝修需求的業主,也應該以此為選擇的依據,「這將給予只從『美學』的角度來思考裝修行為的業主,一個有助正確選擇的方向!」從業二十餘年,以專業、手法為原則自我要求的李燕堂,一向以專業的室內設計從業人員自詡,他不僅身先士卒以守法的作為表率,相關證照的齊備,更是他在美學之外,所能給予業主的專業安全保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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